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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及黨秘書陳斯俊等人,因涉嫌違背《國度平安法》,十九日遭到搜刮、詢問長達十8、九個小時,於二十日凌晨掃數無保請回;過後四人舉行記者會,控告「無情、可駭的暴力看待」後,部分人士宣布將投入來歲選舉。經典款式

若是不是檢調「拂曉出擊」,不要說新黨青年軍宣布參選,就算新黨舉黨投入大選,能引起的迴響也許還是極有限的,究竟結果這是一個在民意市場佔有率漸趨衰敗的政黨;即便因為檢調大動作,相對得到社會大都支援,但距離他們貪圖從政還遠得很,只要沒有被剝奪公權,宣布或實際參選,都屬其應有的公民權力,但能否被選,還是得看民意的支撐。新黨青年軍要靠「指控綠色可駭」步上從政之路,或許想得太簡單了,沒經歷過「白色可駭」的年輕世代,太隨意馬虎就拽著「綠色可駭」喊冤,就小我而言也許表露其心中真實的恐懼,但與實際民意天氣落差仍大,未必能爭得同情,遑論選票。

新黨青年軍參選不必會商,檢調脫格才是問題

值得討論的不是新黨青年軍成心參選,而是檢調為什麼會有如此脫格的行動?就像搜索前「傳票」、「拘票」、「搜刮票」三票齊發,在新黨舉辦記者會前後台北處所法院、北檢和調查局別離發出新聞稿或澄清稿,只能以四個字形容:愈描愈黑!如果攸關國度安全的「大案」都是這麼一個偵辦方式,豈不讓人笑掉大牙?

首先,地院針對一篇評論文章〈台北地院踹共〉發出五百五十字的聲明,重點有三:第一,此案簽發的是「第三人搜刮票」,不是對質人進行搜刮;第二,傳票和拘票是查看官發出,和地院無關;第三,至於如何搜刮、搜刮時間(並未載明准予夜間搜索)、及後續偵察作為,也地院無關。超值推薦簡單講,這份聲明一推六二五,該「踹共」的是檢察官,不是地院。

這份聲明貌似面面俱到,還列舉刑訴法:「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記載及住宅或其他地方,以有相當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法嫌疑人或應拘留收禁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刮之。」地院認為調查局所提事證契合上述要求,但究竟是何事證?觸及「偵察不公然及國度秘要案件」,故而沒法申明。就算如斯,搜刮是侵入式查詢拜訪,特別被搜刮者既非被告又非犯法嫌疑人,根據上述法條,得「相當來由可信」第三人的地方有被告或犯法嫌疑人的應拘留收禁之物件,那是哪個被告、哪個犯法嫌疑人、哪一樁國安案件?若是是周泓旭案,周案本年三月産生,九個月後搜刮「第三人」,這是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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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忠父親王進步、新黨新思維中間主任侯漢廷、宣傳部副主任林明正、新聞秘書陳斯俊被移送北檢。(陳明仁攝)

王炳忠父親王進步、新黨新思惟中間主任侯漢廷、宣揚部副主任林明正、新聞秘書陳斯俊被移送北檢。破盤出清(陳明仁攝)

哪條功令規範偵察中案件,律師不得在場?

這一年多來為了馬英九相關案件,發新聞稿成習的地檢署,固然沒閑著,也發出新聞稿,強調的是,其一,根據刑訴法,審訊中的辯護人(律師)於搜刮或拘留收禁時得在場,但無偵查中之辯解人得在場的規定;其二,同法明文劃定強制搜刮及「搜索應守舊奧秘」,所以制止當事人「直播」,於法有據;其三,呼應北院說法,王炳忠是以「第三人」身份被搜刮。

假如這就是查察官對法條的詮釋,那簡直非常嚇人,憑據刑訴法,固無偵察中案件律師「得」在場之規定,但也沒有「不得」在場的制止規範啊,同樣按照刑訴法:「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解人,犯法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員調查者,亦同」,所謂「隨時」難道還排除搜刮之時嗎?固然,北檢可以說檢調在此案中搜刮的不是「犯罪嫌疑人」,傳票與拘票都是「證人」,那麼在王炳忠還沒有從證人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能搜刮嗎?北院說了不是搜刮「證人」而是「第三人」,照這個辦案體例,將來檢調輕易以不是被告不是犯法嫌疑人的「第三人」即搜刮之,那又談何保護當事人權益?

最主要的,法令條則的目標不只是方便公權利偵辦,還有保護當事人權益的人權焦點,為了辦案時效,搜索或可不等律師參預,卻不料味反對律師在場是為常態,除保護被搜刮人的權益外,某種水平也是避免搜刮將來在論罪上的爭議。

偵察不公開是限縮法律者,而非制止當事人喊冤

犯法嫌疑人都有其人權,何況證人或所謂的第三人。包孕「偵查不公然」其立法意旨也在護衛當事人權益(及名望),包羅法務部長邱太三以「偵察不公然」,認為強迫搜刮與解除直播都沒有問題,被律師陳長文譏之以,「他只要閉嘴就好」,緣由很簡單,「偵察不公開」的所有規範都是衝著執法人員而來,為的是珍愛當事人。

按照「偵察不公然功課門徑」第二條:「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保護偵察程序之順遂進行及真實發現,統籌保障被告、犯法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短長關係人之信用、隱私、平安,偵查不公開之。秒殺搶購」第三條:「偵察不公然,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差人官、司法差人、辯護人、告訴代辦署理人或其他於偵察法式依法履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好處或珍愛正當權益有必要者外,偵察中因履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然或揭穿予履行法定職務必要局限之外之人員。」這也是為什麼媒體報導偵辦中案件,不論報道多詳實,沒有觸犯「偵察不公然」之虞,誠如陳長文之言,依法履行職務的人員閉嘴就好。

那麼他們閉嘴了嗎?北檢偵辦「三中案」已被前總統馬英九一狀告上法院,就是因為太多北檢表示、北檢泄漏…的各種新聞,北檢為此分外聲請所有媒體報道與北檢無關,話還沒涼,王炳忠等人材無保請回,媒體又爆出〈炳忠遭搜尋─危及國安 驚爆黨政高層收錢賣諜報〉,又是哪一號法律人員違背偵察不公然?不然媒體豈又有如此「驚爆」以內幕,北檢可以稍稍甯神,因為爆料內容換了一個說法,不是「北檢泄漏」而是「知戀人士指出」,這個「知戀人士」,若是檢調就是違背偵察不公開,若是黨政人士那就是政治風向,總弗成能被搜刮當事人本身指出吧?!但非論何者,有案就得辦,但不能封鎖人民喊冤的權力。限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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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新黨王炳忠等4人疑涉《國安法》遭查詢拜訪局幹員帶走案,新黨號令民眾到北宜公路上的查詢拜訪局國安站外支援。(陳明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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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王炳忠等4人疑涉《國安法》遭查詢拜訪局幹員帶走案,新黨號召民眾到北宜公路上的調查局國安站外聲援。(陳明仁攝)

院檢調三路齊發,吹破司法改革的大法螺

搜索王炳忠等人的七十二小時內,院檢調各自發作聲明和澄清,釋疑了嗎?沒有,北檢二十一日晚間進行記者會申明,唉,早上院方的聲明稿的第一點才說,檢方是聲請「對第三人搜索」而非「證人」,晚上北檢記者會就強調,「是以證人成分搜刮及訊問王炳忠」,就法律文字而言,證人可謂第三人,第三人紛歧定是證人,但豈論是不是,院檢不要統一口徑嗎?一樣的,對即傳即拘之「證人」逕行搜索,這就是北檢認知中「契合比例原則」的作法嗎?這已值得做深度查詢拜訪或大數據分析──看看到底有幾何案件屬證人被搜索者,國民有作證的義務,這個義務不包括被搜刮吧?能怪民眾對司法如此沒有信心嗎?

再則,北檢強調是為釐清周生(泓旭)共諜案,因為是國家安全案,所以符合比例原則,國度平安確實非同小可,看看北檢襄閱主任查看官周士榆的诠釋:「本案待證內容為周姓被告涉案的相幹犯法事實,但這與台灣高檔法院今朝正在審理周的犯法事實分歧。」所所以周案都判了竟還有未竟查詢拜訪之犯罪事實嗎?照樣判了押了繼續再羅織?王炳忠等人有多大的能耐危害國家平安,尚不得而知,可以確信,僅僅就檢方以他字案之證人搞出這麼大一個消息,嚴重損及國人對司法的信心,和吹破蔡英文總統侈談司法鼎新之法螺,或許都比他住處搜出的人民幣帳冊和所謂的組織圖,來得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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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E5%A4%8F%E7%8F%8D%E5%B0%88%E6%AC%84-%E7%8E%8B%E7%82%B3%E5%BF%A0%E4%B8%8D%秒殺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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